| 索引号 | 640423019/2026-00051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6〕1号 | 生成日期 | 2026-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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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隆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隆征预公告〔2025〕0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隆德县殡仪服务站项目,属殡葬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好水乡水磨村范围内,拟征收四至为东至林地、西至隆张公路、南至田间道路、北至耕地,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拟征地总面积7.2亩,其中农用地7.2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征收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关于公布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隆政规发〔202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8380元。
(二)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贰拾万肆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小写:204336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到好水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土地征收工作由好水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听证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