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9/2026-00066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6〕2号 | 生成日期 | 2026-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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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隆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隆征预公告〔2026〕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30万吨沥青新建项目,属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沙塘镇光联村范围内,拟征收四至为:东至其他林地、水浇地,西至公路用地,南至水浇地,北至工业用地,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拟征地总面积0.4780公顷(7.17亩),其中耕地0.4780公顷(7.17亩)。
三、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关于公布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隆政规发〔202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8380元。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叁元陆角(小写:257943.6元)。
(四)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到沙塘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8日。土地征收工作由沙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