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1/2020-0002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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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住建局 |
行政执法行为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救济途径: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