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20-01-21编辑录入:

一、入园优惠政策

1、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8年至第10年,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奖励给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连续2年将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减征5%。

3、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取暖费(含生产车间、公租房)收费标准按照隆德县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给予三年全额补贴。

4、入驻工业园区闽宁中小企业孵化园一期的企业,免除标准化厂房三年租金;入驻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二、三、四期的企业,免除标准化厂房四年租金。入驻天鸿食品产业园的企业,免除标准化厂房三年租金。

5、入住工业园区公租房的园区企业员工,免除公租房三年租金;三年后,租金按照隆德县公租房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6、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乘坐公交车,办理月票,按照60元/月的标准执行。

7、对六盘山工业园区新入园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新招收员工发放稳岗补贴,按企业新招的班组长及一线生产岗位稳定就业6个月员工人数核定补贴资金,补贴期限3个月,补贴标准为:一般就业人员就业补贴200元/人·月、培训补贴1000元/人·月;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员就业补贴300元/人·月、培训补贴1500元/人·月。每个人名下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奖励政策

1.年度内工业企业技改投资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税价)的,按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年度内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速超过25%的,按其新增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当年新“入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出规后又入规的除外),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

4.年度内被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5.年度内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补贴10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经费。

6.年度内工业企业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且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对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7.年度内工业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人且当年新增就业人数递增10%以上的企业,按每新增就业10人奖励2万元,依次类推。

8.企业赴国外参展的,对参展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单次不超过5万元,全年补贴不超过2次,每户企业全年不超过10万元;赴国内(含港澳台)参展的,对参展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单次不超过1万元,全年补贴不超过5次,每户企业全年不超过5万元。

9.年度内企业出口额增速达到20%以上,按照出口额增加值进行奖励,每增加出口1美元补助人民币0.01元。

10.对年度内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一项技术重复获得专利的只保留奖励资金较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11.年度内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12.年度内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配套奖励。

13.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试验室,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14.年度内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其新增研发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

15.年度内工业企业产品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

16.年度内获批国家、自治区“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和自治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7.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延续申请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延续申请成功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19.首次认定为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的,在享受区、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延续申请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0.对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以上、县本级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1.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为一年期或以上)且属于当年新增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商业银行5万元。

22.年度内工业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创业板、新三板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成功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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