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20-01-21编辑录入: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业发展,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从事花卉、香料作物、饮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8年至第10年,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半奖励给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第五条  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连续2年将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减征5%。

第六条  企业生产销售各类肥料、农膜、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  投资兴办工业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自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企业;允许类项目,连续2年奖励扶持。

第八条  投资经营大型商场、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不包括旅行社),投资经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2年将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或已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奖励支持。

第九条  投资兴办社会事业方面项目,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以上,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4年将企业已缴纳的营业税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奖励企业。

第十条  鼓励引进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进入我县在农村设立的村镇银行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业收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十一条  入驻六盘山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新办的小微企业,不适用第二条至第十一条的优惠政策时,可自取得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3年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

第十三条  对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够减免的,予以减免;必须收取的,均按最低限收取。

第十四条  凡投资兴办的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配套工程建设和有关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还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的政策和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工业类项目,生产运行后按3%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以上,生产运行后按6%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类和社会事业类项目,自竣工后按4%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按5%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类项目(星级宾馆饭店三星级以上)运营后按5%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达到8000万元以上,按8%的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800万元。

第十五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按工业用地确认的底价执行。六盘山工业园区必要的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六条  投资兴办企业,招收的用工全部由有关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培训。涉农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5000元。

第十七条  涉农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连续补贴2年。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中介直接引荐的招商项目以《隆德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为标准进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在我县境内投资者,除享受本县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外,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隆德县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中共隆德县委、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隆党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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