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发表日期:2023-09-13编辑录入: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时效,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对符合隆德县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产业项目入驻园区,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供地。
第二条 凡在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不低于6万元/亩的价格进行招拍挂。对在园区新建“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项目用地,可按4.4万元/亩最低价标准进行招拍挂 (对高于4.4万元/亩的部分,政府给予补贴)。为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也可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对新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允许其中7%作为办公及生活设施配套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供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及场地平整“七通一平”公用工程由园区统筹相关部门(单位)配套建设。
二、投资政策
第三条 一次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对投资“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项目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投资新建“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项目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纳税且跻身规模以上企业,投资额达到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150元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厂房建设补贴;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200元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厂房建设补贴;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300元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厂房建设补贴。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承租首次启用的隆德闽宁中小企业 (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按期交付租费且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的,根据其实际租赁使用的标准化厂房面积,按照8元/ (平方米 ·月)的标准对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租金给予“三免两减半”补贴;对标准化厂房二次及以上租赁使用的新入驻企业享受“三免两减半”补贴,采取“企业先交,政府后补”方式执行。
三、生产要素政策
第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首次安装变压器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套,资金由县财政筹措;此后安装变压器,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新入驻经认定为“五新”产业的企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常生产且综合电价超出0.33元/度的部分,可按其实际生产用电量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资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发改局向自治区发改委争取“六新”产业电价补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
第九条 当年新吸纳就业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50人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认定,分别按500元 / (人 ·年)、800元 / (人 ·年)、 1000元 / (人 ·年)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用工奖励。
第十条 初次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就业人员:本县户籍脱贫人口就业人员入职满6个月后,按照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就业人员入职满6个月后,按照3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贴1800元;对大专、中职技校毕业生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县财政配套的就业资金中解决,随审随发,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稳定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新引进“五特、五优”产业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进行国内贸易流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费用额10%、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物流补贴。对新引进“五新”产业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费用额15%、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
第十二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水费收费标准按照隆德县人民政府核定标准执行 (2022年定额内用水价格为:工商企业、建筑行业4.79元 /立方米,特种行业10.07元 /立方米)。
第十三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取暖费 (含生产车间、公共租赁房)收费标准按照县发改局核定标准执行,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自协议签订后给予第一个至第三个供暖期取暖费用全额补贴 (2022-2023供暖期收费标准为 : 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6.3元/ (月 ·平方米),公共租赁房4元/ (月 ·平方米))。
第十四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蒸汽费收费标准按照隆德县发改局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2022年收费标准为118.19元/蒸吨)。
第十五条 对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并跻身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不含区市奖励)。对第一年建设、第二年及以后首次跻身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不含区市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对进入园区企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技师、高级技师高技能人才、大学及以上高学历毕业生给予交通生活补助,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享受本补助的不再享受就业补助)。高级职称、博士学历及以上每月补贴3500元,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及研究生学历每月补贴2500元,技师、本科学历毕业生每月补贴2000元,由所属企业向县人社局申报。所需资金从县财政配套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四、引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资人 (包括自然人、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引资人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被奖励人承担。
五、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实施创新型企业快速增长行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以上企业除享受区、市奖补政策外,县财政对年度内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
对年度内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和5万元奖励。落实好自治区对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按其较上年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税收政策
第十九条 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第二十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在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新设立的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七、后勤保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层按照入园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落地入园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住房1套;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住房2套,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住房3套;以此类推,最多申请住房不超过10套。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收回多申请的住房。企业员工按照4人1套的标准申请住房;夫妻双方都在园区企业务工的,1对夫妻可申请1套住房。
租金标准按照隆德县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 (2022年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可办理公交月卡,标准为60元/月,不限乘车次数。
第二十五条 凡在园区企业务工的,子女可就近在居住(暂住)地幼儿园、学校就读。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隆德县出台的以及区市出台要求我县配套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入驻园区前,双方签订落地入园合同时,要明确完成 (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和税收等发展指标及阶段性时限,作为对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招拍挂的土地成本 (含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投资建设的厂房、采购的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实际投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园区管委会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等单位共同核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五特”产业包括肉牛、冷凉蔬菜、马铃薯、中药材和生态经济产业;“五新”产业包括新型材料、轻工纺织、数字信息、清洁能源和装备制造产业;“五优”产业包括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特色餐饮、健康养老和电子商务产业。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三免两减半”是指标准化厂房首次启用的,对承租企业租金从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全额免除,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减半免除。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综合电价=(基本电费+电度电费) /用电量。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8年3月12日印发的 《隆德县加快六盘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发展意见》(隆党办发 〔2018 〕 14号)和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知》(隆工管发 〔2019〕 83号)同时废止,具体由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理流程表
2.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兑现审批表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时效,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对符合隆德县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产业项目入驻园区,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供地。
第二条 凡在园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不低于6万元/亩的价格进行招拍挂。对在园区新建“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项目用地,可按4.4万元/亩最低价标准进行招拍挂 (对高于4.4万元/亩的部分,政府给予补贴)。为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也可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对新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允许其中7%作为办公及生活设施配套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供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及场地平整“七通一平”公用工程由园区统筹相关部门(单位)配套建设。
二、投资政策
第三条 一次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对投资“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项目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投资新建“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项目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纳税且跻身规模以上企业,投资额达到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150元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厂房建设补贴;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200元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厂房建设补贴;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建成厂房面积300元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厂房建设补贴。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承租首次启用的隆德闽宁中小企业 (创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按期交付租费且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的,根据其实际租赁使用的标准化厂房面积,按照8元/ (平方米 ·月)的标准对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租金给予“三免两减半”补贴;对标准化厂房二次及以上租赁使用的新入驻企业享受“三免两减半”补贴,采取“企业先交,政府后补”方式执行。
三、生产要素政策
第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首次安装变压器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套,资金由县财政筹措;此后安装变压器,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新入驻经认定为“五新”产业的企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常生产且综合电价超出0.33元/度的部分,可按其实际生产用电量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资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发改局向自治区发改委争取“六新”产业电价补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
第九条 当年新吸纳就业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50人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认定,分别按500元 / (人 ·年)、800元 / (人 ·年)、 1000元 / (人 ·年)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用工奖励。
第十条 初次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就业人员:本县户籍脱贫人口就业人员入职满6个月后,按照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就业人员入职满6个月后,按照3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贴1800元;对大专、中职技校毕业生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县财政配套的就业资金中解决,随审随发,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稳定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新引进“五特、五优”产业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进行国内贸易流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费用额10%、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物流补贴。对新引进“五新”产业项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其实际发生物流运输费用额15%、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措。
第十二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水费收费标准按照隆德县人民政府核定标准执行 (2022年定额内用水价格为:工商企业、建筑行业4.79元 /立方米,特种行业10.07元 /立方米)。
第十三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取暖费 (含生产车间、公共租赁房)收费标准按照县发改局核定标准执行,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自协议签订后给予第一个至第三个供暖期取暖费用全额补贴 (2022-2023供暖期收费标准为 : 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6.3元/ (月 ·平方米),公共租赁房4元/ (月 ·平方米))。
第十四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蒸汽费收费标准按照隆德县发改局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2022年收费标准为118.19元/蒸吨)。
第十五条 对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并跻身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不含区市奖励)。对第一年建设、第二年及以后首次跻身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不含区市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技能人才,对进入园区企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技师、高级技师高技能人才、大学及以上高学历毕业生给予交通生活补助,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享受本补助的不再享受就业补助)。高级职称、博士学历及以上每月补贴3500元,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及研究生学历每月补贴2500元,技师、本科学历毕业生每月补贴2000元,由所属企业向县人社局申报。所需资金从县财政配套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四、引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资人 (包括自然人、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引资人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被奖励人承担。
五、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实施创新型企业快速增长行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以上企业除享受区、市奖补政策外,县财政对年度内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
对年度内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和5万元奖励。落实好自治区对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按其较上年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税收政策
第十九条 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第二十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在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新设立的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七、后勤保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层按照入园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落地入园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住房1套;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住房2套,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住房3套;以此类推,最多申请住房不超过10套。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收回多申请的住房。企业员工按照4人1套的标准申请住房;夫妻双方都在园区企业务工的,1对夫妻可申请1套住房。
租金标准按照隆德县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 (2022年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可办理公交月卡,标准为60元/月,不限乘车次数。
第二十五条 凡在园区企业务工的,子女可就近在居住(暂住)地幼儿园、学校就读。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隆德县出台的以及区市出台要求我县配套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入驻园区前,双方签订落地入园合同时,要明确完成 (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和税收等发展指标及阶段性时限,作为对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招拍挂的土地成本 (含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投资建设的厂房、采购的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实际投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园区管委会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等单位共同核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五特”产业包括肉牛、冷凉蔬菜、马铃薯、中药材和生态经济产业;“五新”产业包括新型材料、轻工纺织、数字信息、清洁能源和装备制造产业;“五优”产业包括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特色餐饮、健康养老和电子商务产业。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三免两减半”是指标准化厂房首次启用的,对承租企业租金从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全额免除,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减半免除。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综合电价=(基本电费+电度电费) /用电量。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8年3月12日印发的 《隆德县加快六盘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发展意见》(隆党办发 〔2018 〕 14号)和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知》(隆工管发 〔2019〕 83号)同时废止,具体由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理流程表
2.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兑现审批表
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理流程表 | ||||||
优惠政策 | 兑现事项 | 申请流程 | 需提供资料 | 时限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第一条 | 招拍挂土地 | 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园区管委会申请,由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共同选址,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招拍挂土地。 | 1.用地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选址意见书。 | 申报:条件具备后7个工作日内。 审核:接到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启动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兑付: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自然资源局 | 发改局、园区管委会 |
第二条 | 招拍挂土地 | 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共同选址,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招拍挂土地。 | 1.用地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局 |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补贴资金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 园区管委会 |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 ||
第三条 | 投资奖励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用地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厂房决算竣工证明资料、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资料。 | 园区管委会 |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 |
第四条 | 投资奖励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用地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厂房评估报告、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资料。 | 园区管委会 |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 | |
第五条 | 厂房建设补贴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7.项目厂房不动产权证。 | 园区管委会 |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 | |
第六条 | 厂房租金补贴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 园区管委会 |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 |
第七条 | 变压器 配套安装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套安装。 | 1.变压器安装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 园区管委会 | 国电隆德公司 | |
第八条 | 电价补贴 | 企业向县发改局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改局 | 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国电隆德公司 | |
第九条 | 用工奖励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用工合同;5.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 | 人社局 | 园区管委会 | |
第十条 | 稳岗补贴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用工合同;5.申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流水。 | 人社局 | 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十一条 | 物流补贴 | 企业向县发改局申请,由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物流运输费用增值税发票。 | 发改局 | 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十二条 | 用水价格 | 企业向渝清水务公司提交申请,通水 | 1.用水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渝清水务 公司 | 园区管委会 | |
第十三条 | 供暖补贴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由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供暖费用缴费发票。 | 园区管委会 | 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十四条 | 蒸汽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由隆德县兴工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保证供应。 | 1.蒸汽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园区管委会 | 隆德县兴工热力有限公司 | |
第十五条 | 首次入规奖励 | 企业向县发改局提交申请,统计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连续3个月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负债表。 | 发改局 | 统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十六条 | 交通生活补助 | 企业向县人社局申请,由组织部、人社局、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交通生活补助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用工合同;4.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工资流水。 | 人社局 | 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十八条 | 引资人奖励 | 引资人向发改局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引进企业项目投资合同;3.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引进企业厂房评估报告、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资料。 | 发改局 | 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十九条 | 奖补 | 企业向县发改局申请,由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兑付。 | 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获得认证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 发改局 | 县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管委会 | |
第二十条至 第二十三条 | 税费减免 | 由税务局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 1.享受税收优惠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税务局 | ||
第二十四条 | 住房保障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住建局、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入住。 | 1.住房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合同;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居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相关证明资料。 | 住建局 | 发改局、园区管委会 | |
第二十五条 | 出行保障 | 企业向公交公司申请办理 | 1.企业员工办理公交月卡统计表;2.办卡员工身份证。 | 公交公司 | 园区管委会 | |
第二十六条 | 教育保障 | 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教体局、园区管委会、居住地社区审核确认,办理入学手续。 | 1.入学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4.连续3个月工资流水。 | 教体局 | 园区管委会、居住地社区 |
附件2 | |||||||||
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兑现审批表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 | (盖章) | ||||||||
企业法定 代表人 | 项目 名称 | ||||||||
联系 电话 | 项目建 设地点 | ||||||||
项目用 地面积(亩) | 投资 强度 | 固定 资产 投资额 | |||||||
建筑 密度 | 建筑面积或租赁厂房面积(㎡) | 容积率 | |||||||
开工 日期 | 项目投产 运营日期 | ||||||||
上一 年度 经营 状况 | 从业 人数 (人) | 销售 收入 | 上缴 税金 | ||||||
利润 总额 |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
申请 兑现 事项 | |||||||||
应兑现金额 | 已兑现金额 | 本次申请兑现 金额 | |||||||
审核 确认 单位 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 |||||||||
审核 确认 单位 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 |||||||||
审核 确认 单位 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 |||||||||
审核 确认 单位 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