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申请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我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后,对失独家庭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抚慰金。
对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夫妇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简称“半边户”),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单亲一方必须年满49周岁。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
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300元/人•月、200元/人•月、100元/人•月的扶助金。
独生子女保健费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我县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0年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我县户籍公民,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每月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从2013年开始实施,以村(居)委会申报户数为准发放。子女满14周岁退出。
为“少生快富”纯女户家庭成员缴纳最低档统筹城乡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承担费用的20%,县财政承担费用的70%;为“少生快富”纯女户家庭成员缴纳最低档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承担费用的10%,县财承担费用的90%。
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承担。2%个人奖励缴费部分每年由人社局存入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生活保障制度
县财政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扶助资金,统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年龄5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征求本人意见后就近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对失独家庭成员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卫生部门每半年为失独家庭成员开展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和精神健康咨询,建环部门优先为失独家庭安排危房改造项目,解决住房困难;农牧、科技、扶贫等部门加强产业帮扶,帮助失独家庭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开展节庆慰问活动时,优先慰问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就医诊疗也优先。
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我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户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对象确认。领取“抚慰金”的计划生育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区;(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现无存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