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1/2026-0002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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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责任部门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本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郑守民(局长)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解放街51号
联系电话:0954-6011343
邮政编码:7563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与物业、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核、
核准、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按规定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受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隆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名义,行使全县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隆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名义行使全县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依法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决定作出后依法予以公开。

五、监督与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申请听证;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投诉举报:
涉及行政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可通过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后,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
监督电话:0954-6011343(本局办公室)
司法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954-6519826(隆德县司法局)
隆德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