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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索引号 640423022/2026-0003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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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3.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的

6.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7.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8.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9.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第三部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一、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有关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优先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基准》。

三、本《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的规范范围。

四、本《基准》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持续时间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D等不同裁量阶次。

五、本《基准》裁量细则内“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包含本数和最高阶次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处以罚款时,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罚款限值。

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

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处以罚款时,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罚款限值。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基准》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并列明。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九、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十、当本《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当有违法所得最高处罚低于无违法所得处罚时,应按照无违法所得处罚。

十一、本《基准》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二、本《基准》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开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

十三、本《基准》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可以参照本《基准》裁量阶次确定罚款数额。

十四、本《基准》中引用法规、规章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并在本单位公示。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A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1.【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结合本单位类型和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编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管控措施、应急处置和评价考核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风险培训;

(四)在存在风险的部位、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完善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信息,建立专项档案;

(七)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方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2.【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辨识、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还应当履行下列管控职责:

(一)单独建档,随时更新监测数据或者状态;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四)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形成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从事危险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制定作业方案,确认作业条件和上岗资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

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生产经营单位有2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生产经营单位有3处(次)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A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等内容中任1类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B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等内容中任2类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C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等内容中全部3类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

报告失实1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

报告失实2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报告失实3处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没有违法所得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8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自治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B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9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B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C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部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种类

适用情形(同时符合)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首违不罚

1.已按规定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且不存在虚假记录等故意情形;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首违不罚

1.已按规定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首违不罚

1.应急预案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相关要求除外);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首违不罚

1.已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演练;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首违不罚

1.已对事故风险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首违不罚

1.已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演练;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首违不罚

1.应急预案规定的部分应急物资及装备未落实,且企业能够提供相关应急物资采购订单票据或有其他证据表明企业已经完成采购的;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首违不罚

1.已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演练;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轻微不罚

1.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但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0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轻微不罚

1.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涉及3人以下的;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轻微不罚

1.在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轻微不罚

1.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时,没有专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但已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技术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首违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附注:

一、本清单适用于近3年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年内”指周期年,即3个整年。

二、《清单》中的用语含义:

(一)“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互联网+执法”“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执法记录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近24个月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作出责令改正、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程度、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的配合程度,以及安全生产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具体判定。违法行为在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前当事人已经明知但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较大损失的,不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三)“危害后果轻微”应当根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四)“及时改正”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改正完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一)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四、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并及时结案归档。

对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五、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降低或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业务协同和执法信息共享,保障《清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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