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4/2026-0010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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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静宁县垦玉种子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隆农(农药)罚〔2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罚款¥3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已缴纳,非税收入票据号码0036044012),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5月8-11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