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4/2026-0010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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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静宁县垦玉种子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隆农(种子)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罚款¥9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已缴纳,非税收入票据号码0036044013),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5月8-11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