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0/2026-00066 | 文号 | 固环罚〔2026〕6号 | 生成日期 | 2026-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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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当事人名称: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CNW82Q
地 址: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经十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小宁
2026年4月9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隆德县温堡乡裴岔砖厂内西侧的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于2026年1月6日开始建设,3月20日完成建设,尚未投入生产,截至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提取的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营企业,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王小宁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2026年4月9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建设情况、厂区周围环境情况等;
3.现场照片1页,视频资料1份,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建设情况、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过程;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所在位置和四至范围;
5.2026年4月13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用于证明被询问人王小宁对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已完成建设,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事实的认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页,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7.《关于对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建设工作的提示函》(固隆环函〔2026〕1号)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提示函,提示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建设,及时履行环评审批相关程序;
8.2026年4月13日提取的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投资情况的说明》1份,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5号),你公司按要求及时改正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5号)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6年5月8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1页,用于证明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5号)的要求及时改正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6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日向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6号),告知拟对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宁夏德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序号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已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裁量标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总投资额叁拾万伍仟肆佰元(305400.00)的1.9%的罚款,即伍仟捌佰零贰元陆角(5802.6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360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荣军 电 话:0954-2688709
地 址:民生大厦7楼 邮政编码: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