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9/2026-00219 | 文号 | 隆征补公告〔2026〕3号 | 生成日期 | 202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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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隆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隆征预公告〔202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德县城区燃气管网及场站设施建设项目,属供燃气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沙塘镇十八里村范围内,四至为:东至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西至其他林地,南至其他林地,北至其他林地,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拟征地总面积0.5113公顷(7.67亩),其中农用地0.5113公顷(7.67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关于公布隆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隆政规发〔202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8380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柒佰肆拾元陆角(小写:274740.60元)。
(四)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
四、办理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沙塘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土地征收工作由沙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