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3/2024-0004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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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根据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4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宁夏河湖水城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和《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河流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经现场勘测,完成了隆德县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线的原划界成果复核工作,并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隆德县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线复核成果予以公示。
一、划界复核范围
本次隆德县河湖水域管理范围线复核工作包括朱庄河、罗家峡(甜水河)、好水川河共3条河流,全长81.5公里。
二、划界复核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要求: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依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有堤防河湖护堤地的宽度,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30-20米,2、3级堤防20-10米,4、5级堤防10-5米。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扩堤地宽度。无堤防的河湖,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如果没有水文资料或者相关规划的,各地可以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3.依据《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要求: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要明确具体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依据《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要求:对于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二百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米至二百米。
5.依据《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要求:当河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已有合法征地批准手续或已经进行过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其他工程相交时,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以已批准征地或确权登记的其他工程的界址进行确定。
三、划界复核成果
我县自2019年原划界成果公示以来,根据有关批复对朱庄河、罗家峡(甜水河)、好水川河部分河段进行了生态修复、岸线整治及护岸加固等工程建设。经现场勘测复核,按照划界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将已治理河段宽度调整为为6米,即以河流护岸外缘线向外6米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对未治理河段参考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河道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管理范围线划定,并对已有合法征地批准手续或已经进行过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其他工程相交处进行了复核调整。本次复核调整了朱庄河6处、罗家峡(甜水河)10处(含余家峡水库管理范围)、好水川河8处(详见附件)。
划定复核的河湖管理范围,统一采用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在划定的管理范围线内禁止再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线示意图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