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2-0006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02-1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1〕46号)等通知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条例办法规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对隆德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我县将上报自然资源部。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隆德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
附件:隆德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认定表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