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7/2025-00033 | 文号 | 隆政办发〔2025〕14号 | 生成日期 | 2025-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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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
(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宁药监规发〔2023〕2号)精神,拟遴选一批有发展产地加工意愿、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予以公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遴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
(二)企业近两年年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初加工设施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产品自主生产,实际生产达到产能的70%以上;
(三)具备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
(四)种植基地建设应达到一定规模,自有基地和合作建设基地单品种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合作建设基地必须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签订合作协议(应包含质量条款),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对基地规范化种植药材质量负责;
(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告的黄芪、党参、甘草、板蓝根、银柴胡、黄芩、白芍7个品种中选择申报;
(六)近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2025年5月30日前)
符合条件的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向县市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nxldxsjj@163.com邮箱。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附件1);
2.产地加工(趁鲜切制)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3.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生产线建设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4.种植基地情况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自有基地和合作基地的品种、地点、面积,土地流转情况,基地合作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简介,合作和质量协议等);
5.企业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
6.申报品种近2年单品种加工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2025年5月30日-11月30日)
组建由市监局牵头,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卫健局、六盘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企业进行一个生产周期(包括种植、加工等环节)的现场查验。对照《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附件2)给申报企业进行赋分。
(三)公布(2025年12月30日前)
审核小组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拟公布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名单,并在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监局负责配合自治区药监局对中药材质量进行监测,负责计量器具、价格等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
卫健局负责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干预风险。
公安局负责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盘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遴选工作的宣传和组织,督促申报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加强田间管理、规范生产流程、压实质量责任。
2.《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
附件1
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报表
单位全称 (公章) | ||||||||||||||
加工品种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社会信用代码 (18位) |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手机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主营业务 | ||||||||||||||
近2年经济指标 | 总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产值 | 销售额 | 利润 总额 | 上缴 税金 | 从业 人数 | |||||||
2023年 | ||||||||||||||
2024年 | ||||||||||||||
产地加工项目有关情况
| 项目建设地点 | 项目总投资 | ||||||||||||
项目建设 开始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建设 结束日期 | 年 月 日 | |||||||||||
项目主要内容(300字以内) | (包括产地加工生产线建设情况,地产中药材品种加工情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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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基地情况 | 自有基地情况(包括品种、面积、地点,土地流转情况) | |||||||||||||
合作基地情况(包括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质量管理协议,品种、面积、地点、土地性质等) | ||||||||||||||
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 (包括产地地理坐标、种子种苗来源、农药化肥的名称和使用日期,鲜切药材种植、采收、切制日期、成品数量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 |||||||||||||
申报品种近2年销售情况 | 品种1: | 2023年销售额 | 2024年销售额 | |||||||||||
品种2: | ||||||||||||||
品种3: | ||||||||||||||
审核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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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2
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
企业名称: 时间: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赋分权重 | 赋分办法 | 得分 | 备注 | ||||||
1 | 加工品种 | 从事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企业应当具有中药材产地加工的营业范围。 | 5 | 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中药材产地加工的得5分。 | ||||||||
2 | 种植及管理 | 产地加工场地应当设置在中药材种植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的区域。中药材种植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施用农药应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 10 | 产地加工场地设置在中药材种植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的区域的得2分;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的扣4分;施用禁用、限用、超标农药的扣4分。 | ||||||||
3 | 人员配备 | 产地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加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中药材加工经验,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开展相关培训,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配合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能力。 | 5 | 未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扣2分;无专业技术人员的扣2分;未开展相关培训的扣1分。 | ||||||||
4 | 加工设备 | 产地加工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洗、切制、干燥、包装、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加工场地应清洁、通风,具有遮阳、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的设施。与药材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易于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宜对鲜切药材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车间与设施应当按照加工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应当设置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干燥等操作间。 | 15 | 无清洗、切制、干燥、包装、仓储、运输设施设备的,缺一项扣1分;无通风、防雨、防鼠设施的,缺一项扣1分;无清洁消毒设施设备的扣2分;净制切制、干燥操作间的缺一项扣2分。 | ||||||||
5 | 加工记录 | 鲜切药材的切制、干燥、包装、储存等有完整准确的批加工(生产)记录。批加工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中药材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加工工序、设备名称及编号、关键工艺参数等加工操作记录,各项操作应当有操作人员签名确认。 | 10 | 无加工记录的扣10分;加工记录中无名称、批号、投料量、加工工序、设备名称及编号、关键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签名等缺一项扣1分。 | ||||||||
6 | 用水情况 | 应当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清洗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 10 | 存在未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的水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清洗后的中药材直接接触地面的,任一项扣10分。 | ||||||||
7 | 干燥措施 | 产地加工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确定适宜的鲜切药材干燥方法,干燥方法不得影响中药材产品质量。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晾晒过程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措施,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 | 10 | 存在干燥方法影响中药材产品质量,晾晒干燥无专门场所,晾晒过程无有效的防虫、防雨措施的,任一项扣10分。 | ||||||||
8 | 贮存包装 | 产地加工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切药材,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得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鲜切药材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鲜切药材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易破碎的药材应使用坚固的箱盒包装;毒性、麻醉性、贵细药材应使用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药材批量运输时,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运载容器应具有较好的通气性,应保持干燥,应有防潮措施。 | 15 | 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的扣3分;使用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的扣3分;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的扣3分;药材批量运输时,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的扣3分;运载容器应通气性差,未采取干燥、防潮措施的扣3分。 | ||||||||
9 | 标签标识 | 鲜切药材要有规范的包装和标签,并有质量合格标识。直接接触鲜切药材的包装材料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标签内容至少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加工批号、加工日期、贮藏条件、产地加工企业信息等内容。 | 10 | 产品无质量合格标识的扣5分;标签内容无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加工批号、加工日期、贮藏条件、产地加工企业信息内容的,缺一项扣0.5分。 | ||||||||
10 | 质量追溯体系 | 产地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地加工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当包括:产地地理坐标、种子种苗来源、农药化肥的名称和使用日期,鲜切药材种植、采收、切制日期、成品数量及销售去向等,保证中药材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 10 | 未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扣10分;追溯信息无产地地理坐标、种子种苗来源、农药化肥的名称和使用日期、鲜切药材种植、采收、切制日期、成品数量及销售去向的,缺一项扣1分。 |
企业负责人签名: 验收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