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7/2025-00021 | 文号 | 隆政办发〔2025〕1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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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有关保险公司:
《隆德县2025—202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2025—2026年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优化运行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政策
(一)保险险种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马铃薯、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大中拱棚、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甘蓝菜、西兰花及菜花等)、中药材(板蓝根、黄芪、黄芩、党参、金莲花、红花、柴胡、金银花、甘草等)、油料作物(胡麻、油菜、大豆)、小杂粮(豌豆、荞麦、糜子、谷子等)、西(甜)瓜,投保农作物细分种类下同。
2.养殖业保险:犊肉牛(畜龄≤3月龄)、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能繁母猪(畜龄≥1年)、育肥猪(畜龄≥2月龄)、肉羊(畜龄≥2月龄)、种兔(3周岁≥畜龄≥6月龄)、商品兔(畜龄≥1月龄),投保牲畜限制条件下同。
3.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范围。各乡(镇)种植、养殖及森林经营主体(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三)承保方式。1.投保人资格必须是户主或法人;村组可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为村民进行集中投保;2.承保机构必须做到精准投保,确保投保人和确权面积与县农业农村局数据一致;3.承保机构必须做到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投保优惠政策落地落实;4.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投保清单”必须做到村、乡(镇)精确审核,具体投保必须做到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造册公示;5.承保机构在承保后必须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村与乡(镇)留存承保精准备份数据。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的80%确定,即小麦500元/亩、玉米500元/亩、大中拱棚3000元/亩、日光温室10000元/亩,保险费率为4%;马铃薯600元/亩、露地蔬菜1000元/亩、油料作物400元/亩、小杂粮3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中药材600元/亩、西(甜)瓜500元/亩,保险费率为6%。
(2)保费承担: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露地蔬菜、中药材、日光温室、大中拱棚、小杂粮、西(甜)瓜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40%,投保人缴纳20%。
(3)保险期限: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移栽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
(4)投保时间:种植作物在出苗或移栽结束之前完成。
(5)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农作物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即犊肉牛3000元/头、后备肉牛6000元/头、成年肉牛100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肉羊600元/只、种兔50元/只、商品兔30元/只,保险费率为5%;能繁母猪15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2)保费承担:能繁母猪、育肥猪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县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种兔、商品兔县财政补贴80%,投保人自缴20%。
(3)保险期限: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
(4)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牲畜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扑杀造成的直接死亡损失。重大病害。肉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俊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政府扑杀。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
3.森林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保险费率为公益林2‰、商品林4‰。
(2)保费承担: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承担20%;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3)保险期限: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
(五)巩固衔接。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
1.种植业保险保费承担: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0%,投保人自缴10%;露地蔬菜、中药材、日光温室和拱棚、小杂粮、西(甜)瓜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50%,投保人缴纳10%。
2.养殖业保险保费承担:能繁母猪、育肥猪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15%,投保人自缴10%;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县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10%;种兔、商品兔县财政补贴90%,投保人自缴10%。
(六)免赔方式。承保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业、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启动保险赔付;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二、保险管理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粮食作物、油料作物及小杂粮面积以县农业农村局实际核实面积为准,中药材种植以县林草局实际核实面积为准,力争承保面积达到80%以上,严禁重复投保;养殖业保险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在册的存栏数量,在确保2024年投保数量的基础上,鼓励养殖园区、养殖大户积极投保,力争投保率达到80%以上。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种养殖险投保率需达到100%。
(二)保险总则与标的。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审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应将二轮承包或已确权土地上种植且符合下述条件的种植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如选择性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将按比例进行赔付。
1.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技术)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
4.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经营主体。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分片区、乡(镇)设置承保区域。区域一:杨河乡、山河乡、联财镇、城关镇由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区域二:凤岭乡、张程乡、观庄乡由人寿财险隆德支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区域三:奠安乡、陈靳乡、沙塘镇由大地保险隆德营销服务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四:神林乡、温堡乡、好水乡由平安财险隆德支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业务开展。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承担部分超额赔付的风险。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投保人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保费以及发生赔偿后险种、投保面积<数量>、保额)、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在所属乡(镇)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险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要报送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备案。
(五)保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号)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
(六)理赔服务。承保机构理赔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承保经营主体对同一险种的理赔标准要一致。县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要会同承保机构成立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承保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勘察、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承保机构分担。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张榜公布赔付结果,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三、保障措施
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实施、基础数据审核、协调指导、资金预算及拨付工作。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是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是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财政补贴资金;三是对于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一般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保费及承担比例
2.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保费及承担比例
3.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