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26/2022-00030 | 文号 | 隆政发〔2022〕49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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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城关镇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老城区片区遗留户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老城区片区遗留户土地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和大县城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布局和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老城区片区遗留户土地及房屋。为规范征迁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老城区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隆德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由城关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及房屋的征收部门,并作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土地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起隆德县中学,西至中关村东侧停车场,南起人民路,北至渝河道南,住户共计1户。
三、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
征收工作从2022年12月1日开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作出征收决定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1月10日)。进行宣传动员,对征收范围内宅基地、建筑物进行核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二)评估补偿及搬迁阶段(2023年1月11日—2023年3月18日)。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送达、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16日为丈量、评估阶段。
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27日为公示、复核、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阶段,启动司法程序。
2023年1月28日-2023年3月18日为发放各类补偿、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阶段。
四、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类型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四邻界址、建筑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及出让年限等,以产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
(一)被征收房屋的四邻界址、建筑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及出让年限等,以产权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土地使用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小于0.4亩的以实际面积认定,大于0.4亩的按0.4亩认定,超出面积按耕地认定。原则上符合“一户一宅一证”。
(二)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且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享受同一院落(符合宅基地用地标准)补偿,其余子女因结婚等原因已经分户,未划分宅基地,但现已形成分院事实(有独立大门、院墙、所属房屋用地与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一致),由国土、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公示调查结果后,每户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大于0.3亩用地的,按0.3亩予以认定,每户面积小于0.3亩用地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三)在同一院落居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户且每户现居住地已达到宅基地标准的,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规定予以认定。不够宅基地使用标准的按实际用地面积认定。
(四)彩钢房、阳光板棚、简易棚、冷库、空心砌块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因建造成本低、重复利用率高,达不到居住标准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减少此类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临时搭建,在棚户区改造中按非正式建筑物认定。
(五)对沿人民路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楼房,一层按照经营性用房予以认定;二、三层按照住宅用房予以认定。
五、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补偿方式。采取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偿内容、标准及计算方法。
1.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宅基地兑换楼房后,住宅楼每平米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提供的《当地商品房价格咨询报告》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每征收0.1亩宅基地兑换30㎡建筑面积的住宅楼)。对于置换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隆德县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见附件1、2、3、4、5、6)计算补偿。剩余土地按照隆政发〔2021〕52号文件补偿。
(2)实物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面积以每征收0.1亩宅基地兑换30㎡的住宅楼为标准,安置楼面积大于以地换房面积的价钱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补缴差价,安置楼面积小于以地换房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场价予以补偿差价。对于置换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隆德县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等标准(见附件2、3、4、5、6)计算补偿。剩余土地按照隆政发〔2021〕52号文件补偿。
2.集体土地上苗木补偿。
集体土地上苗木补偿标准参照隆德县现行苗木评估价格执行。
3.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补偿。
对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并具有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补偿,不做另外补偿。
对三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齐全的沿人民路的一层门店,扣除相关费用后参照国有土地上生产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
4.对沿人民路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楼房,一层房屋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参照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二、三层房屋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参照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予以补偿。
5.非正式建筑物的补偿。
彩钢面板、聚胺脂保温库板或岩棉板临时搭建的冷库给予每立方米300元的移装费。
夹芯保温板顶、四面夹芯保温板围护,按照非正式建筑物一等认定,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
层高低于2.8米,无上下圈梁构造柱,四面空心砌块围护,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非正式建筑物二等认定,每平方米130元予以补偿。
单层彩色型钢板、阳光板、石棉瓦顶,四面钢架支撑围护,按照非正式建筑物三等认定,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偿。
6.依据《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知》(隆政办发〔2016〕52号)规定,被认定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征收补偿。
(三)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征收补偿金经征安办公室、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由县政府拨入被征收人账户或指定储备中心账户,在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下予以全额兑付。
2.征地费按照隆政发〔202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费经征收单位、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由县政府将征地款拨入被征收人账户或指定储备中心账户,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兑付给被征收人。
3.补偿金自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兑付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时间顺延)。
六、置换房屋选定、标准及地点
(一)实物安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异地整体整栋安置,采用抓阄方式确定楼号、楼层及房号。提供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补交差额房款;提供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货币补偿被征收人。
(二)置换房屋位置:兴安花园小区。
七、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和租房补贴费用
(一)集体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搬迁费:在奖励期限内,集体土地上住户签订协议并自行完成搬迁,给予50元/㎡的搬迁费用。
(三)租房补贴: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每户一次性给予12000元的租房补贴。
八、奖励政策
对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置换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评估总价值的5%(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奖励。超出规定期限(自公示之日算起10天内)未签订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九、征收程序
详见附件7。
十、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其经营的营业用房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县国土、房产、市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协助被征收户按期征收。
(二)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凡被设定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清偿债务。
(三)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征迁公司进行拆除,征迁公司拆除前需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并缴纳5000-5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拆除前对所有房屋要进行残值评估,如残值高于拆除费用的,征迁公司要缴纳高出部分的净残值;如残值低于征除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补偿。
附件:l.房屋结构折算系数等级表
2.隆德县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表
3.隆德县房屋集体土地院落等征收补偿标准
4.隆德县房屋征收补偿装饰及零星项目标准
5.隆德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细化表
6.集体土地上房屋装修明细修正表
7.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表